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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前沿问题”讲座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


20191112日晚,受诉讼法教研中心的邀请,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换妻游戏 肖建国教授莅临我院为同学们作了题为“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前沿问题”的讲座。我院诉讼法教研中心主任徐胜萍教授、郭翔副教授和李潇潇博士参加此次讲座,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杨会新老师作为与谈人一同出席。我院近百名同学积极参加了此次讲座,我院诉讼法教研中心熊跃敏教授担任本讲座主持人。




肖建国老师作为主讲人,主要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类型、为什么引入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以及赔偿金的管理与分配等六个方面讲述了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前沿性问题。


首先,肖建国老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总结为“三多三少”,即规则供给上借鉴环境公益诉讼的多,针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少;学术议论的多,实务行动的少;禁令之诉多,示范确认之诉和惩罚性赔偿之诉少。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总结为禁令之诉、示范确认之诉和惩罚性赔偿之诉三种。并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后述观点的论证。


其次,在为什么引入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问题上,肖老师从普通消费者诉讼维权少、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功能的争议以及行政处罚的局限性三方面展开论述。


再次,肖老师通过具体案例的对比分析,从请求权的归属主体、行使主体、公益诉讼主体的行权依据和消协检察机关行权理论解释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第四,在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面,肖老师指出,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或实际损失额之间应保持适当比例,立法机关为特定受害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设置最低标准,强化遭受小额损失消费者的维权动力。


第五,关于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肖老师指出要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顺位上来分析,三种并立,民事优先;针对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轻罚在重罚折抵的质疑,肖老师指出,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是两回事,不能抵扣,现在只有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可以抵扣。


最后,在赔偿金的管理与分配问题上,肖老师认为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上缴国库、法院托管或公益组织保管等方式缺乏理论支撑。赔偿金的发放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消协、监察机关主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购买过涉案商品或接受涉案服务,消协、监察机关通过书面审核、口头询问核定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不认可的消费者可以诉讼。




讲座后,杨会新教授、郭翔教授和李潇潇博士进行与谈点评。




杨会新老师针对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议题,结合调研成果,从数据分析出发,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消费诉讼有待商榷,有更多问题等待考虑和解决,如惩罚性赔偿的买单问题,最终会转移至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成本上升;还有阻碍行业技术革新问题等。杨老师从另一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指出可能带来的问题,发人深省。




郭翔老师对肖老师提出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与收益权分离、赔偿金第三方托管等观点表示赞同,同时也分享自己的几点思考。郭老师指出,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之前需不需要消费者先提出填补性诉讼?他认为,应该先解决填补性问题再解决惩罚性问题。




李潇潇博士针对该议题也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思考。他指出,示范确认之诉在其中存在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思考,示范确认之诉中单纯针对事实难以起诉,缺乏相应的诉的利益,且纠纷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得解决,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针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这些规则设置能否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也有待考虑。









在各位老师分享完自己的观点思考后,到了同学提问交流环节,从本科生到博士研究生,各位同学积极踊跃提出自己关于该议题的思考疑惑,针对这些问题,肖老师一一回应解答。肖老师对师大的学生赞不绝口,称大家的问题都提的很好,在解答同学们疑问的过程中,自己的思考也更加深入,有了新的思考角度。




最后,在大家的掌声中,换妻游戏 诉讼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徐胜萍教授作为代表为肖建国老师送上换妻游戏 精心准备的小礼品,并集体合影留念。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同学们反响热烈,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讲座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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