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刘素华副教授在换妻游戏 教二教学楼201教室进行了以“大数据下的通讯自由与数据监管”为主题的讲座,刘素华副教授从大数据下的通讯自由,大数据的本质和大数据的安全监管三个方面讲述了大数据下的通讯自由与数据监管。本次讲座由换妻游戏 郭殊副教授主持。换妻游戏 刘德良教授和换妻游戏 吴沈括副教授先后与谈。
主讲人简介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宪法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会常务理事,东方智库委员会委员。近年主要授课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加强法治思维、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安全的法治规制、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的十九届、十九届四中全会解读和中国信访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问题研究。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刘素华副教授)
讲座内容
当前的海量数据的风险带来了新治理难题,网络功能正在不断开发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产生了新的治理问题,例如无线通信的窃密问题,手机信号可能被拦截、泄露,网络的全球性也在挑战数据的地域控制机制,带来信息安全和自身安全的风险。互联网关涉着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一、大数据下的通讯自由
讨论大数据下的通讯自由,首先需要探讨通讯自由的人权法和宪法地位,在现代通讯非常便捷的背景下,应当如何看待通讯自由。
第一,在国际人权法上,《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了通信自由,第19条规定了表达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把通信看作公民私生活的一部分,有类似规定的还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5条。第二,在区域人权法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4-6条和第9条都规定了于今天网络通讯相关的信息自由、表达自由。国际人权法和区域人权法中的用词都是“通信”,这与当时技术发展有关。第三,在我国宪法中,《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新中国的前三部部宪法也规定了通信自由,现行宪法规定的是通信自由和和通信秘密。
其次,通讯载体与通讯自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通讯载体的发展,可以将通讯自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信秘密阶段,这一阶段中宪法关于通讯自由的理解局限于当时的纸质通信方式,主要强调保障书信往来的秘密。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天坛宪法草案》。第二阶段是通信通电自由阶段,第三阶段是通讯自由阶段,通讯自由这个词的产生,是基于通信和通电概念的区别的出现,特别是微波、光缆通讯的出现,需要用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名词来概括通信自由和通电自由。
二、大数据的本质
大数据不同于单纯的网络数据,大数据对现实社会最重要的影响是不再采用传统的随机取样分析法,而是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对现实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一个更接近客观事实的,更精准的结论。
数字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信息符号,单纯的信息符号的泄密并不会产生风险。第二个层次是指数字符号所代表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泄密则会产生风险。大数据则是通过在各种互联终端设备上获得的数据汇集后,对无限数据进行循环利用,并通过样本推算事物总体情况。数据一旦上网,一旦被收集,就不可能消灭,这也就带来了数据安全的风险。而数据关联性,也就是移动终端设备的互联,则会加大数据安全风险。数据互联汇集后能够收集一个人的所有信息,汇集零星的个人信息,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人的精准信息定位,个人将不再保有私人信息和私生活秘密。
三、大数据的安全监管
大数据下,收集各种载体储存的信息变得容易,大数据的自身特点是通过对海量信息分析,获得想要的信息,并实现利益目的。而在此背景下,私利益企业开始主张与公共信息库的信息共享,例如芝麻认证与公安信息系统的联通,然而,当私利益主体占有公共利益信息时,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风险都将陷入不可控的状态。
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认证性和不可否认性。国家数据安全涉及政府机构、经济体、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数据安全,对个人数据的监管是最小层面的监管,而不受限制的任何组织、机构、人员都可以收集的数据信息,才可能产生最大的数据安全问题。因此,不私利益主体与公共数据库之间不应该进行数据共享。私利益主体不应存储、占有海里的公共数据信息,以防范未来可能的出现的风险。
与谈人
换妻游戏 刘德良教授
我们理解的通信是一对一的,现在的通讯技术都是数字传输的,民主法治国家应当保障我们的通讯秘密和自由,自由更强调通信方式的选择,秘密更强调通信内容的保密,所以现在更注重的通信秘密。民法上,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主要是比较隐蔽的方式,但现在的民法人格权编还没提到这个问题。
通信秘密是内容本身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个人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还是有所区别,个人信息本身就会在社会生活中不断主动公开,这类信息已经提供过无数次了,人也无从知道信息是从哪被泄露了,最多是后续的滥用信息的问题,而不是个人信息的保密。把个人信息放在网络安全中保护并不妥当。个人信息中需要保密的部分,人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向外传播。信息传播不会造成损害。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做到,技术上成本太大,对技术的风险不能因噎废食,立法应该着重于防止滥用。
刘素华老师回应
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的区别,每个人的信息都可能被收集到一起,但当对某个特定人有特定目的时,从大数据中提取他的信息对这个人定位,就可能产生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后果,甚至导致国家安全的问题。正常使用不会产生危害性的论点,只能放在整体数据库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一旦整体数据库形成,个人信息的采集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换妻游戏 刑科院吴沈括副教授
大数据下的通讯自由与数据监管是一个非常好的议题,既敏感,又重要,而且非常前沿,内容非常丰富。首先,这个议题涉及到一个人权理念,从网络到法治再到人权。其次,对于这个议题有两个对策,一是在战略战术上,实现政策战略与法律规则的融合,二是以网络对抗网络的对策。再次,这一议题有三个层次,一是内容安全,例如基因编辑等问题就可能涉及到内容安全的问题;二是组织安全,对开放和共享的反对态度,是一个学者的清醒,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边界;三是技术安全,主要涉及技术风险和技术防范。
刘素华老师回应
私利益机构现在非常希望数据共享,但这种数据共享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现在的网络安全状况仍然堪忧,很多人还没有数据风险的防范意识,不注重数据信息的保密和各种终端设备的使用中的风险控制,有些外国势力可能会趁此从公开的数据中,汇集相关数据,分析我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政策,,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其安全,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隐患。数据共享一定是有条件和有边界的共享。
提问互动
问题一:国家应当监管私主体拥有的数据,公权力在保护个人隐私时,如何把握公权力与隐私权的边界,公权力本身,甚至公权力的保护本身,都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例如滴滴公司一直不愿将客户信息与国家共享
刘素华老师:对公民网约车信息,是应当受到有条件的保护的,在没有侵害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隐私,这是有宪法基础的。有些网约车司机可能本身就不满足某些运营方面的条件,此时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滴滴作为网络平台将自己形成私利益的公共资源平台,事实上是对抗公共利益的。
问题二:国家对公民通信秘密的监控的边界为何?
刘素华老师: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都可能受到国家限制,限制的具体条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宪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实施监听的,这就是国家对通信自由和秘密的监控边界。
主持人:换妻游戏 郭殊副教授